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1號
異  議  人  王克萍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06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對異議人王克萍就附表所示保單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0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務人向第三人全球人壽投保之附表所示保單之保險契約,除主契約外,尚有殘廢照護之附約,主契約若遭解除(終止),殘廢照護之附約亦失所依存,同樣解除(終止)。而異議人依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前罹患「肌肉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即一般所謂漸凍人症),上開診斷證明書亦載「此病人上述疾病導致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111/3/17起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是全球人壽依上開附約約款,自111年12月起,就附表所示保單之保險附約(給付期間至151年或被保險人死亡),每月給付異議人供生活、照護費用支出,且因異議人巳罹患重大疾病,已生殘廢照顧給付要件,異人日後亦無庸支付任何保險費。若本件主約遭終止,附約定同遭終止(解除),異議人即無任何生活、照顧費用來源。系爭保險契約之附約為屬失能給付,應為修正後保險法129-1、132-1條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不能扣押執行之標的,若該保險契約遭解約,異議人當失去依該保險契約提供之失能給付。
三、經查,相對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148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財產,包含異議人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異議人於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06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10月11日對全球人壽核發扣押執行命令(見司執助卷第99-101頁),全球人壽於112年10月26日函覆本院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附表所示保單存在,並予以扣押。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執行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合先敘明。
四、復查,附表所示保單主契約具健康險、醫療險性質,並附加健康險、醫療險附約,顯屬健康保險保單,要保人為異議人(見司執助卷第95頁記載),依114年6月27日施行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依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强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及114年6月18日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該保單即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準此,附表所示保單,係屬健康保險保單,依114年6月27日施行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扣押命令,禁止異議人在系爭執行債權範圍內,收取對全球人壽依附表所示保單之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其他處分,全球人壽亦不得對異議人清償,即屬無據。
五、綜上,異議人之附表所示保單債權,應不得為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就此債權所為執行行為,尚難認妥適,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自有未合。是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金額
(新臺幣)
全球人壽安心360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王克萍
2,581,545元
(含增值回饋分享金並已扣保單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