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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35號
抗 告 人 黃素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詹璽龍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