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95號
異 議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陳建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建良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