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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709號
異  議  人  丁月珀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0749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74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丁春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以113年10月8日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扣得解約金債權在案。
(二)惟系爭保單為維持丁春德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系爭扣押命令應予撤銷。異議人為債務人丁春德之女,系爭保單係異議人孝心而為丁春德購買,用以提供丁春德維持基本生活之保障,因丁春德年事已高,身體機能逐漸下降而無謀生能力,需賴系爭保單之給付支應慢性病醫療開支及維持生計。爰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處分,撤銷系爭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就司法院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第5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並有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院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6點可參。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異議人主張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應由異議人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三、經查:
(一)相對人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450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丁春德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之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暨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074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含併案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6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並以系爭扣押命令禁止丁春德收取對中華郵政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經中華郵政於同年10月9日陳報系爭保單主契約性質及附加內容並無醫療險、健康險,預估解約金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68元(執行卷第17、44頁)。嗣異議人就系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經原處分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二)異議人雖主張系爭保單之給付係為分擔丁春德醫療開支及維持生活之用等語,並提出丁春德醫療單據二紙(各為420元、7,288元)為佐。惟查扣押系爭保單時之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臺北市)為新臺幣(下同)146,729元(計算式:114年之20,379元×1.2×6月=146,729元)。而系爭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為264,468元(執行卷第44頁),高於146,729元,核非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系爭執行程序所為扣押命令並無違誤。異議人又主張丁春德無謀生能力,須賴保單支出慢性病自付額費用等語,惟查所提醫療費支出單據內容不足證明為丁春德之生活所必需,亦難以此推認解約金債權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所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此外,異議人即無其他舉證,其主張解約金債權全部不得扣押及強制執行,應予撤銷等語,並不可取。
(三)依上,原處分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要保人
郵政簡易人壽長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
00000000
26萬4,468元
丁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