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87號
反請求原告
即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黃婉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雅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A01間離婚事件,反請求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