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葉佳鑫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葉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葉楊甜妹遺囑效力認定部分,需視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此有家事起訴狀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