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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0號監護宣
  告事件受監護人甲000女兒乙00即丙00之債權人,因乙00即丙00為受監護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維聲請人債權,需調閱相關資料,爰聲請准予閱覽前開監護宣告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其主張暨所提出之證物,僅足以釋明聲請人為受監護人女兒乙00即丙00之債權人,不能認聲請人就系爭監護宣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其業經系爭監護宣告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之證據,難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