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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卉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10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00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情事,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已盡
  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