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79號
抗 告 人 蔡宗霖
相 對 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相 對 人 陳青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本院所為判決,係就小額程序事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屬不得上訴或抗告之判決,從而,抗告人對原判決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