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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王亨毅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抬頭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