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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全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全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3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