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全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全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立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龍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3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