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763,526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1,763,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