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精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伃即奕力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4,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