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儒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昌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松德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書維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壹仟零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承攬訴外人人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旺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之人旺大樓裝潢工程,經被告之經理、總監訴外人潘信宏招攬及發包給原告施作鐵作等項目(下稱系爭工程),潘信宏為有權代理被告之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3項及第36條規定,兩造已就系爭工程原告所承攬事項之報酬達成合致,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間開始進場施作,嗣於112年10月至113年11月4日間,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施作項目及估價單向潘信宏及訴外人即被告之受僱人邱琮騰報告,並於各項目工程完成後請求付款,惟被告僅於113年1月22日付款新臺幣(下同)848萬元、113年4月9日付款92萬5,200元、113年7月23付款45萬1,500元,共計985萬6,700元,原告於113年11月間施作完系爭工程並經潘信宏驗收後,檢附系爭工程全部施作項目總金額1,937萬7,761元之請款單,扣除已付款985萬6,700元,向被告請求給付尾款計952萬1,061元,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卻以其與潘信宏間之內部爭執有待釐清為由,拒絕給付上開系爭工程尾款,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經由第三人提供一份「工程款給付協議書」給原告,僅願給付750萬元,然原告業已完成系爭工程且自行墊付工程成本,且被告已自人旺公司收受完全部款項,被告已停止營業,是本件所涉就系爭工程均告完結,被告自應給付報酬,爰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及利息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52萬1,061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否認原告以片面製作之工單計算尚餘工程款,依證人邱琮騰證述可知系爭工程尚未完工,被告僅認可原告有施作之事實,因原告委請第三人與被告商議系爭工程之善後事宜,方擬具「工程款償還方案協議書」給被告,被告認內容有疑慮未簽署而另擬具「工程款給付協議書」給原告,僅以750萬元計價工程款。又被告向人旺公司承攬「人旺敦南大樓一樓景觀工程」、「人旺敦南大樓頂樓景觀工程」、「人旺敦南大樓頂樓公媽廳、梯廳、廁所等三區域工程」,總工程款共計4,360萬元,未施作太陽能部分扣除約300萬元後,餘約4,000萬元,依原告起訴主張之附表,其施作之鐵件項目工程款計1,884萬9,110元,佔上開總工程款約47%,明顯不符比例,可證工程款各項目單價不合理。基於簡化爭點,被告同意附表個別項目之報價單所載數量,然大部分項目之單價均未經兩造合意,且部分項目與被告無關,或實際由人旺公司另委請他廠商施作(詳如附表被告爭執欄所載),縱認系爭工程已完工,被告僅有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可以於報價單上簽名認可,雷書維並未授權潘信宏於報價單上簽名認可每工項之單價金額,且潘信宏並非被告之負責人,原告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工單等未有被告用印亦無潘信宏之簽署,僅有一份對價單有雷書維簽署,可見大部分工程均係潘信宏擅自於未授權且未得被告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下讓原告進行施作,而後才由原告補提報價單,顯見兩造間就報價單所載金額並未達成合意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承作被告之系爭工程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惟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其工程款952萬1,061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主張與被告已約定系爭工程報酬共計1,937萬7,761元(含稅),並提出之工程報價單、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1、275至321、345至357頁),而觀之該等報價單,除113年5月27日之工程報價單甲方業主簽章欄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見本院卷第55頁)外,其餘固均無被告簽名或蓋章,惟查:
⒈證人潘信宏已到庭證述如下(見本院卷第408至421頁):
⑴畢業之後我在台北大喬木景觀做工務經理,做了七年,之後我自己開公司,叫玖秋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玖秋公司),後來倒了,就去松德,是110年1月去的,擔任總監,工作內容是接案、設計、施工到收款,由我去招攬工程,設計圖也是我畫的,有到現場施工及監工,工班也是我找的,款項也是我負責請款的,業主是把錢匯到公司或是負責人的帳戶,我領固定薪水,一天2,000元,分潤是20% ,後來改成30% ,用利潤計算,設計費給1-2%,這是總工程款的1-2%。我公司玖秋景觀有資金缺口,我在外面借錢,地下錢莊介紹雷書維,因為我那時候錢還不出來,所以就想幫他賺錢還債,當時還沒有開松德景觀,我們有簽一張協議書,因為我們要合作,所以他成立景觀公司,我擔任總監,報酬就是剛剛講的這樣,合作內容就是我去招攬工程,負責監工施工,最後收款交給他,他再給我剛剛說的報酬或分潤。(法官問:證人在敦化南路223 號人旺大樓的工程案件擔任什麼樣的角色?)我是擔任總監,這個案子是我接的,業主是人旺公司,人旺大樓的景觀工程內容是門一出來的戶外空間都算景觀,頂樓有一個室內空間也是我設計的,人旺大樓總共13樓加頂樓14樓,松德跟人旺有簽書面的契約,初期都是簽報價單,後來金額比較大,就開始簽書面的合約,是我代表松德去簽的,他是新做的工程,是整棟大樓的景觀,具體項目有木地板、花架、水池、硬鋪面、照明系統、交換系統、鐵件、泥作、水電、空調、油漆、排水防水、太陽能、拆除,總金額大約是5,000多萬元,有合約大概4000多萬元。有合約的部分包含一樓景觀、頂樓景觀、頂樓公媽廳、梯廳、廁所,剩下的是之前比較小的沒有超過1,000萬元的,在合約之前做的,這個案子松德部分沒有追加,我在人旺的這個案子也是做總監,負責施工、監工、找工班、設計、提案都是我負責的。
⑵(法官問:你找的工程如何跟廠商議價、收款程序為何?)議價是我去談的,圖是我畫的,廠商也是我去找的,我會請 廠商報價,我會依價格往上加30% 報給客戶,客戶如果議價我再跟廠商議價,議價部分是整個議價完成後我會做一份成本表給雷書維,他同意確認後才會施工,一定要廠商先報價,跟客戶也議價完成,我們才會施工,他同意通常是用LINE,因為我會將成本表用LINE傳給他,他會在LINE直接回答或打電話回覆,基本上都是賺錢,所以雷書維沒有不同意過,包含人旺這件沒有不同意過。(法官問:人旺景觀工程可否敘述何人接洽、設計圖是何人製作、如何議價施工?)人旺大樓的需求會有楊課長跟我提出,一開始是小項目,例如他跟我說某樓層的小露台要做植生牆,我就去做,要先畫圖、報價給客戶再施工,畫好設計圖要報價前我就會找好廠商跟工班,才會再報價,在這過程當中雷書維並沒有參與,但是我會告訴他有這個案子,剛開始沒有書面契約,流程就是人旺這邊提出需求,我去畫設計圖找廠商,再跟人旺報價,報價完我就會把成本跟報價單傳給雷書維,問他同不同意,他同意之後才開始施工,之後有簽書面契約也是這個流程。(法官問:儒明工程在人旺工程裡面是施作何工程?)鐵作部分。我去找的。儒明是因為在其他案子就認識,他在人旺大樓裡面零星的工程有做,應該說松德接人旺大樓的第一個案子儒明就進去做了,鐵件包含木地板下支架、梯廳結構、花架、天幕簾、桌子、烤肉台的結構跟包板、裝飾板、水池結構、其他都是小東西,基本上鐵件是一部份,其他還有泥作等所以要看施作內容,我跟儒明沒有簽契約書,只有報價單,我給客戶的報價單跟儒明的報價單不一樣,我剛剛說的跟人旺有書面契約的那三個部分工程也有提供報價單給人旺,有合約就是一次報價,其他就是分次報,松德部分是零星部分及合約部分都有做,所以在人旺大樓的工程裡,松德報給人旺的報價單不只一份,儒明報給松德的也不只一份,例如在做零星部分就會針對做的部分給報價單,總共整個人旺大樓有十幾份報價單,因為我在詢價時儒明沒辦法給我一整份,舉例而言在有合約的部分一樓的景觀假如有十項的工項,其中七項有含鐵件,我可能不會一天問儒明,而是分次問儒明各項的金額,儒明也會分次報價給我,儒明會給書面的報價單,儒明分次報價齊全後我還要加上其他廠商的報價再預估成本,加上30% 報給業主,就鐵件部分我並沒有找儒明以外的廠商做人旺的工程。(法官問:你蒐集各個廠商的報價單,再報價給業主之後,你有無將各個廠商的報價單拿給雷書維看?)我拿給雷書維時間點是在請款的時候,在施作前是沒有,但我會給他看我整理過的成本的表,當時沒有傳報價單,成本裡面會寫單項的報價金額跟成本是多少,成本跟報價金額會不一樣,我告訴雷書維的只有單項的總金額,如果單項的價格比較大會拆不同工種記在成本,我在報給雷書維的時候一定有廠商的報價單,雷書維同意後才會再報給業主,但是如果緊急的時候有時候會先報給業主再把成本表給雷書維看,因為雷書維基本上不會不同意。(法官問:在儒明承包鐵件部分,是否在每一個零星的工項,或是有書面合約的三個工程,都有在施工前提供報價單給你?)有。因為要有報價單我才能估價。(法官問:在本件人旺工程鐵件施工前雷書維有無要求儒明提供報價單給他看?)沒有。請款時才要求儒明要提供。(法官問:本件人旺工程鐵件部分儒明提供的報價單是以何種形式提供?)書面、電子郵件,或我去工廠跟他討論後用口頭講的價格,事後他再補報價單。(法官問:這些口頭討論的也是在施工前確定的?)是,補的報價單在施工前就會給我。(法官問:關於儒明承包的鐵件部分施工的過程當中是聽從誰的指示施工?)我的指示,儒明的窗口是儒明的老闆郭振昌,儒明施工的人員有時候是二個,有時候是有工班,大概2-7 個人,儒明跟松德之間的工程款就是依照報價單去請款的。(法官問:儒明除了承包人旺的鐵件外,還有承包人旺的什麼工程?)玻璃,儒明跟松德都只有報價單,沒有書面的契約,鐵件跟玻璃都沒有書面契約,玻璃是做頂樓梯廳、一樓的雨遮。鐵件部分只要需要鐵件都是由儒明施作。玻璃的報價是以一才計算,也是在施作前給我的,玻璃也是在松德承包範圍內,在RF樓裡面。(法官問:儒明鐵件及玻璃的部分都是在施工前向你提出報價的?)對。也是我負責監工跟驗收的。有事情接洽如果有需要討論的工項也是我去負責跟人旺接洽的,工地也是我在管理的。(法官問:是否人旺大樓工程的廠商都在施工前有對松德提出報價單,報價後經你整理成本表以後,交付給雷書維,雷書維同意後廠商才開始施工?)對。(法官問:廠商對松德提出的報價單都是由你負責的?沒有松德其他人負責?)對,邱琮騰有負責一小部份,我離職前也有,例如臨時買一些東西。儒明部分沒有。(法官提示本院卷第15-61頁問:這些報價單為何有些填表日期是在113年4月、5月之後?)什麼原因我不清楚,但我確定在他施工前就已經看過了。我不知道原因,是否是請款後我也不清楚。
⑶(法官提示本院卷第15-61頁問:是否看過這些報價單?) 都有看過。這些報價單是儒明的報價單,有鐵件也有玻璃,都是松德的案子,有一些不是人旺大樓的案子,但是也是松德的案子,也是有經過報價,雷書維知道且同意的案子,例如第45頁的大安路紗窗,其他都是人旺大樓的鐵件跟玻璃的部分,沒有一都承包的範圍。(法官問:儒明在人旺工程裡面有無施作非松德承包的工程?)有,一樓警衛室、一樓主建物的前後大門更換;11樓的植生牆結構;還有一些頂樓的立柱包板,其他應該沒有了。這些工程會找儒明做,是在我離職之後,是我找的,是用一都景觀的名義去找的,一都是我的同居人開的,這部分的金額是480萬元,指的是一都對人旺的部分,儒明大概300多萬,儒明都已經完工,但還沒有拿到款項,因為一都還沒有錢給他。(法官問:儒明做人旺的部分在松德範圍內有無追加部分?)沒有。我剛剛說的一都承包的部分也不是松德跟人旺契約範圍內,是完全不相關也不算是追加。因為也不花松德的成本。(法官問:例如植栽槽三四個、側邊柵欄鐵門、監視器支架是否是松德追加部分?)不是,是在人旺跟松德原來契約一樓景觀工程範圍內,裡面有這個單項,人旺也撥款給松德了,這些部分是儒明做的,也有在我剛剛看的報價單裡。(法官問:儒明有無做一樓警衛大門?)有做二次,一次對松德,一次對一都,第一次做的人旺不喜歡,錢有照付,第二次是一都去修改重做,丸金是人旺的廠商,應該是幫松德收後續松德沒有做的部分,丸金沒有做儒明的部分,丸金做的是一樓廁所門跟一樓舊警衛室的門修改,這在松德對人旺的報價單也有,這跟儒明做的門是不同邊,他們做的是舊的警衛室,儒明做的是新的,儒明做的部分也有在剛剛的報價單裡面請款,跟丸金或一都皆是不重覆的,儒明做的並沒有所謂的追加款。(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一都去接手人旺大樓工程的時間是在何時?)113年7月份。(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才說人旺大樓景觀工程三個合約分別是一樓景觀1,700萬元、頂樓景觀2300萬元、公媽廳530 萬元,但是你剛才說松德承包人旺在敦化南路的工程總共有5,000多萬的款項,與所說的數字有很大的差距,請問這之間的差距是沒有簽約的工程報價單嗎?)是,沒有簽約的部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雷書維同意報價單的金額就會撥款?)這是雷書維自己決定的,我做我該做的事情,我已經把成本還有報價的金額都告訴雷書維,我在施工前的報價程序就已經有把成本就是廠商的報價告訴雷書維了,他要不要同意撥款是他的事。我成本給他的時候基本上都是往上加,他基本上都是說好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在儒明對松德工程中,雷書維是在請款時才會看到報價單?)對。
⑷(法官問:在人旺大樓的整個工程中,儒明施作的鐵件跟玻璃部分,總報價多少?已經拿到多少工程款?)總共的報價應該是2,100多萬元左右,大約拿到900 多萬元。(法官問:施作完成後,松德如何跟人旺請款?)松德是我跟人旺的主管驗收,驗收完以後我會送請款單、發票、驗收資料,施工前中後的照片給人旺請款,整個過程都是由我負責處理的,不需要經過松德內部其他機關或老闆,但是我會跟雷書維講我要驗收,也會告訴他可以請多少錢,請款何時會下來,但松德的員工或是雷書維都不需要在請款單上簽名,如果需要松德的大小章我就會跟雷書維要。人旺這個案子是直接匯到松德的帳戶裡。(法官問:廠商在施工前的報價及施工的請款程序都是你負責的?)對。(法官問:人旺工程部分儒明鐵件跟玻璃請款程序為何?)施作完成我先驗收,只要是我跟業主可以驗收完成就可以通過,驗收完後儒明會把報價單就是請款單傳給我,因為這樣我才會知道他請款哪一部分,儒明通常是傳報價單來跟我請款,會跟他在施工前傳給我的報價單一樣。(法官問:拿到儒明的報價單就是請款單之後如何處理?)我會先把報價單整理起來,再看那一期有無其他的工項要請款,再一併把文件發給雷書維,這個時候就會把廠商的報價單或是請款單給雷書維看,雷書維看了以後就直接撥款,至於他有無在請款單或報價單上簽名我沒看過,所以不知道,撥款程序有時候是他自己撥款,有時候是交代邱琮騰。(法官問:廠商在施工前的報價及施工的請款程序都是你負責的?)對。(法官問:廠商在請款的程序你整理後發給雷書維看的文件有何格式?)我有一個表格上面會記載各個廠商請款金額、匯款方式,後面會附廠商的報價單跟銀行封面。至於後續撥款的程序我不清楚,要到廠商沒有收到錢我才清楚。(法官問:有無在松德跟人旺契約範圍內,儒明施作完成後,一都以一都名義去請款的事?)沒有。一都請款的部分就是一都自己承攬的等語。
⑸由證人潘信宏上開證詞可知,證人潘信宏因自己經營之公司倒閉後向被告法代理人雷書維借款無法還款,遂至被告公司擔任總監、經理,由證人潘信宏負責招攬工程、畫設計圖、找工班、施工及監工、工地管理,並負責找廠商、請廠商報價再與廠商議價,於議價完成後再跟業主報價,之後才會做一份成本表給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同意後才會施工,施工完畢後經業主、證人潘信宏驗收完成,廠商請款時,證人潘信宏會將請款單據包含廠商之報價單一併交予雷書維。而本件系爭工程於證人潘信宏詢價時原告也有分次報價並提供書面報價單,證人潘信宏於原告分次報價單齊全後加上其他廠商的報價再預估成本,加上30%報給業主,在施作前未拿原告報價單給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只有拿成本表,惟成本表上面會記載單項的報價金額及成本多少,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在施工前未要求證人潘信宏提供廠商報價單,廠商請款時證人潘信宏才提供廠商報價單給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驗收也是證人潘信宏與人旺公司的主管驗收,原告請款方式是傳送與施工前相同之報價單給證人潘信宏,證人潘信宏整理後一併把廠商的報價單及請款單給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
⒉本院審酌證人潘信維上開證詞,酌以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與證人潘信宏於110年9月27日簽立之協議書,其上記載因雷書維及訴外人松築生技事業有限公司借款給潘信宏及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玖秋公司312萬元及利息未清償,故雙方達成以下協議:⑴潘信宏承諾玖秋公司或其個人名義從110年1月1日起迄今所承之各未完工之工程均盡力完工,且應將各工程收受之工程款扣除必要支出後之盈餘,全數交給雷書維供作清償債務。⑵潘信宏為清償本件債務,願至雷書維所指定且由雷書維所開設之相關營造或建設公司行號從事工作處理事務,且不得以個人或玖秋公司名義承攬任何工程,如有違反應無條件將所承攬之工程讓渡給雷書維,雷書維基於潘信宏生活開銷之需求,同意以上開公司行號稅後淨盈餘的百分之二十,作為潘信宏至上開公司行號從事工作處理事務之對價,迄至清償本件債務完畢止。⑶嗣潘信宏清償本件債務完畢後,雙方得另擬定合作協議,以上開公司行號由雷書維佔百分之五十一股權,潘信宏佔百分之四十九股權為原則,惟實際仍由雙方另行協議,有協議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7、98頁),而原告提出之證人潘信宏名片亦記載其職務為總監,有名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另被告新年祝賀卡則署名雷書維為總監,證人潘信宏為經理(見本院卷第100頁),再參以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與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振昌於113年5月至9月間對話紀錄,郭振昌於113年5月22日詢問:「雷董~~~阿德有跟你請款嗎??這兩天你是否可以先放阿德的款項~~不然他撐不下去了~~」,雷書維則回稱:「阿德還是都跟小潘請款,沒關係!昌哥,您幫阿德開口了,我就會處理!我等一下再請琮騰提供請款資料給我」(見本院卷第107頁),嗣於9月20日,郭振昌陳述:「雷老闆!人旺鐵工部分都已完成!要請款嚕!」,雷書維回答:「等小潘請款了,再麻煩昌哥您督促囉!」,而9月20日郭振昌詢問:「你請瑄藤跟我說後面的尾款讓我們廠商自己去廝殺是什麼意思?」,雷書維回稱:「有啊!」、「我說了我拿到尾款一定拿出來付」、「但很多部份應該要釐清不是嗎?」、「我連尾款有多少追加款有多少」、「我都不清楚」,郭振昌又詢問:「那你跟小潘怎麼不處理啊?」,雷書維再陳稱:「有啊!我一直要帳,但我都拿不到資料啊」、「所以我才離開的」,郭振昌又陳稱:「這些事應該是你跟股東小潘的問題對吧!」、「你們兩個共同經營的公司!內部問題你們兩個要自己處理好吧!」,雷書維回答:「所以我在等小潘跟我談啊!」(見本院卷第119至125頁),足見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與證人潘信維並非僅為受僱人與僱用人關係,系爭工程確係由證人潘信宏負責接洽、議價、監督施工、驗收、請款等事宜,原告亦有於施工前提供報價單予證人潘信宏,再由證人潘信宏綜合所有廠商報價單提供成本表予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待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同意後始由原告施工,嗣原告施工完畢經證人潘信宏驗收後,原告再拿施工前報價單及請款單向被告請款,堪認被告於原告施工前已同意原告所提出之本院卷第15至61頁報價單(內容即如附表所示)所載之數量、金額。
⒊又關於原告是否已施作完成系爭工程,證人潘信宏亦證稱:已全部完工,松德部分也全部完工,儒明施作松德部分也全部完工。松德也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儒明對松德的請款每筆我都有處理完,都有把請款單給雷書維,邱琮騰手上也有,但儒明的請款沒有全部支付,正常來講我每個月都會有整理請款單給雷書維,除非緊急的臨時要用才會特別請款,我知道儒明沒有拿到款是因為他如果沒有拿到錢就會來找我了,是郭振昌告訴我的,儒明做完以後就當月跟我請款,我也當月就跟雷書維請款,儒明我總共幫他跟雷書維請款二次,第一次按百分比給錢,給了60% ,第一次請款還有40% 的沒有給,第二次請款都沒有給,原因我不知道,但跟報價單無關,因為我都有給報價單。(法官問:儒明何時做完工程?)基本上在112 年底就大部分完工了,剩下的是一些收尾的工作。(法官提示本院卷第345-357頁問:是否是原告施作的工程?)對,上面標示頂樓梯廳玻璃屋就是我說的頂樓玻璃的部分。這部分是在原來松德的工程範圍內,不是追加的。梯廳屋頂是合約裡面松德太陽能板的部分,後來取消了,所以這筆錢人旺沒有付,後來做玻璃屋頂由丸金施作,是人旺發包的,跟松德沒有關係,儒明是做松德合約內的梯廳結構跟立面玻璃。(法官問: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去年113年4、5月份。(法官問:人旺工程何時完工?)我離職時一樓還有一小部份還沒有完工,其他都完工了,儒明的部分不論是鐵件或玻璃在我離職前都做完了。我離職的時候人旺還有一些需求,但松德沒有辦法處理,例如新做修改花台,當初報價沒有報到那一塊,但松德沒有人做,而且他不付廠商款,所以沒有廠商幫他做等語(見本院卷第408至420頁),是由證人潘信宏之證詞可見原告已將施工前所提出之報價單所示項目即如附表所示之工項施作完成,並經證人潘信宏驗收完畢,被告於本院審理亦陳述同意原告主張之數量等語(見本院卷第194頁),是原告依報價單所載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1,937萬7,761元向被告請款,應屬有據。至於被告雖抗辯附表有部分工項非屬被告向人旺公司承攬之系爭工程範圍等語,惟本院互核人旺公司檢送被告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365至384頁),確有花槽活動輪、不銹鋼烤漆植栽盆 (氟炭烤漆)、一樓造型雨遮五金另料、一樓水景區水景結構槽現場組立、搬運雜運、一樓車道儲物室支撑背板、一樓不銹鋼烤漆立柱、一樓植生牆、13樓架高約45公分、一樓警衛室大門、B1卸貨區圍牆加高不鏽鋼烤漆欄杆等項目,被告上開抗辯洵非可採。
㈡證人邱琮騰固為以下證詞(見本院卷第388至400頁):
⒈我在做本件工程的時候已經任職了,我工作內容是執行或監工,還有總務,如果工班進來,我就沒有執行,就是去監工,總務是每個月會有一些支出的雜支,我會去做整理,契約洽談通常是潘信宏,但是我們要回報給雷書維,例如廠商要做什麼,要估價,估價完之後我們要呈給雷先生,全部都要雷先生做決定,因為公司老闆是他,廠商會拿估價單,老闆簽完名之後才會執行,因為全部要經過老闆,老闆有說他沒有簽名就不算數。做完之後老闆就會給錢,估價單我拿得不多,估價單通常是潘信宏拿給老闆,因為是潘信宏做接洽,被告跟原告除本件工程之外還有一兩件,但是不多,大部分都是人旺的工程,本件工程是在人旺大樓的工程,性質幾乎變成統包,會找原告是因為潘信宏介紹的,原告在本件工程是做鐵工,項目很多,例如木地板下面的鋼構,本件工程景觀部分如果需要施作我會去施作,在本件工程我是工人也是監工,我是從頭開始都有參與。有時候兩造會在一起講一下這件工程要做多少錢,例如這部分要請原告報價,還沒做之前一定要報價,但儒明沒有報價,因為我有接觸到的只是說哪一些工項要做到,因為人旺的項次很多,無法一次報價。(法官問:你在公司是否有負責工程報價之事?)本件工程我只有負責一件。被告的廠商報價不是我負責的,是潘信宏負責的。因為潘信宏一直拿不出本件工程的報價單,但是潘信宏會說先做。因為老闆會問我潘信宏有無拿到估價單,我會去請潘信宏去跟老闆做解釋,因為有時候找不到潘信宏就會找我。報價流程不會經過我,是潘信宏拿估價單或報價單,直接給老闆,老闆看過後有時候會議價,如果同意老闆會在估價單或報價單上簽名,我有時候會看到估價單或報價單,是因為在公司群組裡面會PO上去。本件工程是由潘信宏負責招攬、監工,因為工項很多,基本上都是他去找下包廠商,分包出去,他跟廠商要報價單,要估價。老闆不負責找廠商,這些廠商除了原告之外都有報價,我坐在公司會看到,因為在群組也會放,但不是每一個工程公司群組都會放報價單,本件工程也有一些報價單在群組裡,我有在群組看到,也有在辦公室看到,因為我有時候要施作也會詢問對方有無報價單,我也無法確認本件工程所有的分包廠商都有提供報價單或估價單。(法官問:廠商的估價單或報價單被告公司有何人會在上面簽名?)雷老闆,其他不會,因為他有跟我們明確講過他簽了才算數,是他出錢的。(法官問:請確認原告在簽約前有無提供給被告公司報價單或估價單?)有事先提供的很少,大約6、7、8成是做完後才丟單子過來。(法官問:為何知道?)因為做完後原告傳給潘信宏,潘信宏一直叫原告做,老闆一直要報價單,全部做完以後才丟全部報價單,我那時有看到,是原告直接傳給我,時間是在施作完畢後。(法官提示本院卷第15-61 頁問:是否可以確定哪些報價單原告在施工前給被告的?)全部都是做完後才給。(法官問:你確定原告在施工前沒有給被告任何報價單或估價單?)有沒有給我不知道,但能確定老闆沒有簽名。(法官問:為何知道老闆有無在上面簽名?)因為沒有一次有簽名。(法官提示本院卷第15-61頁問:是否看過這些報價單?)我不確定有無看過這些報價單,因為全部做完後儒明老闆郭振昌有傳了所有報價單,我有轉傳給老闆等語。
⒉(法官問:本件工程鐵作部分原告是否有完工?)原告有
做,走的時候沒有全部做完,原告不做了,時間點忘記了,
因為人旺有打電話問我們老闆,因為當時人旺這件工程停滯
了,沒有人處理,因為潘信宏也走了,原告做的時候潘信宏
還在,潘信宏離職前原告有做一些東西人旺不滿意,潘信宏
就直接用他老婆的公司去承接,但這是在被告跟人旺的契約
範圍內,因為人旺的楊經理有跟我講,我們去人旺公司收尾
款,他們有說潘信宏用一都景觀的名義去請一些追加款,或
是被告公司的款項。追加款也是算在我們的範圍,施作的費
用也是算在我們的工程裡,但是用一都的名義去請的,人旺
也給一都款項,好像是潘信宏跟人旺說松德不做,但詳細的
情形我不清楚,確實就是用一都的名義去請款。(法官問:
有辦法確定原告何時退場?)我不確定。退場時原告完工的項目應該是合約書裡面的項目都完成了,追加部分我不太清楚,人旺跟松德的契約我沒有看過,但潘信宏有跟我說過一些是追加的,植栽槽3 、4 個、側邊的柵欄鐵門、監視器的支架,其他的就記不清楚了,因為種類有點多。(法官問:
追加部分有無鐵作部分?)都是原告做的,我講的都是原告做的,原告也做了。(法官問:原告退場時追加的部分跟原契約部分是否都已經完工?)不確定,去年12月原告還沒完工,但退場了,沒有完工的部分就是一樓的警衛室大門,還有一些細項我記不得了,確定是還沒有做完,後面是叫丸金去做,我那時候還沒離職,丸金是人旺自己叫的,當時被告由我跟老闆直接跟人旺楊經理說原告或其他廠商還沒完工的部分由我們找廠商,或人旺自己去找,做完後給報價單我們付錢,如果沒問題我們付錢,後來就是人旺找的,但我們付錢。因為是另外找的廠商,所以要請他們報價,那時候工程已經全部停擺,因為沒有人去管,因為我當時我已經在南部了,我還特地跟老闆北上去找人旺。(法官問:去年12月你還未到南部之前,原告是否已經退場或是否已經完工?)還沒完工,但那時就不是做我們東西,應該說人旺跟松德合約書裡面的鐵作部分,原告大部分都做完,有一些沒有做完,屬於松德的追加部分原告有做,但有無做完不清楚。(法官問:追加工程款部分原告有一些沒有做完?)追加不算在合約裡面,原告有做,但不確定是否全部做完,原契約範圍內有一些沒有做,就是一樓的地方,還有一些有瑕疵,瑕疵修補不是原告做的等語。
㈢依證人邱琮騰上開證詞,證人邱琮騰係證述被告僅法定代理人雷書維有權決定廠商價格,若廠商報價單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簽名即表示不同意報價而不能施工,原告於施工前多達50%以上施工工項未提供報價單,且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亦不斷催促證人潘信宏交付原告之報價單,然證人潘信宏卻一直說要先施工等情,惟經本院詢問證人邱琮騰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是否知道原告沒有提供報價單卻持續施作工程之事時,證人邱琮騰證稱:他不太清楚,因為他都在南部,他有請廠商提供報價單等語,本院再訊問本件工程做了多久等語,證人邱琮騰證述:做了三年等語。本院遂再訊問三年期間被告法定代理人一直催促原告提供報價單或估價單,原告沒有提供,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無問到工程進度問題時,證人邱琮騰則證述:鐵作是從剛進去就有了,但是有一些不在合約書範圍內,13、14樓,老闆有問進度到哪裡,我有跟他說鐵作有做,老闆說請他們趕快把報價單拿出來,老闆說潘信宏一直用其他奇怪理由推託等語(見本院卷第394頁),可見不論是證人邱琮騰或是證人潘信宏均有告知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關於系爭工程原告承攬部分已開始施工之事,而如前述,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與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振昌亦有LINE聯繫方式,則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倘確因原告於施工前尚未提出報價單而不同意原告施工,自應會告知原告不得施工,惟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並未加以制止,任由原告施工長達三年至系爭工程完工,並給付原告部分之工程款及向人旺公司領取原告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實與常情有違,再參酌證人邱琮騰除113年5月27日工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55頁)外,並未負責系爭工程與原告議價之過程,而如上述,證人潘信宏已證述於人旺公司之工程施工前有做成本表給被告法定代理人雷書維並經其同意始開始施工等情,被告抗辯原告於施工前未提出報價單,附表除編號21工項外其餘工項均未經兩造合意等語,自非可採。
㈣又證人邱琮騰雖證述原告原契約有部分工程如一樓警衛室大門及其他細項未完工等語,惟如上述,證人潘信宏已證述丸金做的是舊的警衛室,儒明做的是新的,儒明做的部分也有在剛剛的報價單裡面請款,跟丸金或一都皆是不重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17、418頁),而被告就非原告施作部分之抗辯,亦未另提出證據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抗辯原告尚有部分未完工,附表部分工項非原告施作等語即非有據。至於被告另抗辯附表有部分工項非屬被告向人旺公司承攬之系爭工程範圍等語,惟本院互核人旺公司檢送被告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365至384頁),確有花槽活動輪、不銹鋼烤漆植栽盆 (氟炭烤漆)、一樓造型雨遮五金另料、一樓水景區水景結構槽現場組立、搬運雜運、一樓車道儲物室支撑背板、一樓不銹鋼烤漆立柱、一樓植生牆、13樓架高約45公分、一樓警衛室大門、B1卸貨區圍牆加高不鏽鋼烤漆欄杆等項目,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㈤承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1,937萬7,761元,扣除原告主張而被告不爭執已付款之848萬元、92萬5,200元、45萬1,500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952萬1,061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52萬1,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21日(見本院卷第9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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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由原告施作,然尚在保固期內,故不應另請維修費,且未說明維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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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8萬7,162元(p196?)156萬1,5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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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單價未經合意,且內容不明確,又非被告向業主人旺公司承攬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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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內容不明確,且13樓部分因業主人旺公司有修改,衍生之費用已由該公司給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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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由原告施作,然尚在保固期內,故不應另請維修費,且未說明維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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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單價未經合意,均非被告向業主人旺公司承攬之工程範圍,原告所稱施工之「新樹路辦公室」與被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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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單價未經合意,非被告向業主人旺公司承攬範圍,且內容不明確確 |
| | | | | 單價未經合意,非被告向業主人旺公司承攬範圍,且內容不明確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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