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傑
被 告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萬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268元,原告已繳納18萬6768元,尚餘1萬8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