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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5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翰昇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被      告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荐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程式未備及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