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5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曉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翰昇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被 告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荐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程式未備及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