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2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柯志諄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萬1,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