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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莊鎧誠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