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莊鎧誠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