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4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歐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建字第24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至115年6月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6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可參,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