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鋒
被上訴 人 郭坤量即翔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萬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