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訴訟代理人 江宗仁
沈宏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說明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
㈡反訴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反訴被告應交付保固證書及保固
支票予反訴原告」,請特定保固證書、保固支票之具體內容
(如金額、時間等)。
㈢說明反訴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㈣確認本訴部分有無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如有,具體內容為何
。
三、原告應於上開書狀後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並請就反訴聲明逐
項陳述具體之答辯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