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44號
原 告 蘇正武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茱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