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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洪裴新律師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