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洪裴新律師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燁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