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79號
反訴 原告 山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湧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對前開反訴被告以及反訴被告陳良吉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萬5,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