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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豪  
原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3,971萬6,1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8萬2,2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69萬8,389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萬2,96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萬1,460元,溢繳1萬8,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