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震大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