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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95號
抗  告  人  熊小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生  


相  對  人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法院所為強制執行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3項即明。又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97年度台上字第827號判決要旨參照)。職是,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要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所示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
二、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3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抗告人願就積欠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新臺幣(下同)94,082元分期給付相對人,並於114年3月28日前支付20,622元、114年4月25日前支付43,439元、114年5月25前支付30,021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惟抗告人僅於114年3月3日支付13,418元,其餘金額迄金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餘額80,664元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先前未預告離職時間,於114年2月5日晚間發送電子郵件向抗告人表達自願離職之意,又於同年2月6日下午重新發送一次郵件,抗告人並於同年2月6日收到相對人欲終止僱傭關係之存證信函。抗告人先前已依法定時間資遣相對人,相對人離職日期為同年2月12日。兩造於114年3月3日進行勞資協商時,抗告人雖表示薪資尚未計算完成,另需比對打卡、請假等資訊,惟調解委員要求抗告人要簽名才會完成會議,抗告人當下被迫簽名結束會議。事後抗告人比對相對人上班資料,發現相對人未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於114年2月8日補班,應扣除114年1月27日之薪資。又經勞動部審核後,確認相對人符合自行離職,已取消線上資遣通報,則兩造於勞資爭議調解時成立之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抗告人應不予支付,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新光銀行數位存摺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原審卷第5頁至13頁),尚有一定證據資料足佐,且揆諸前揭要旨,本件僅須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毋庸就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為認定無訛。抗告人固以前詞為辯,惟依系爭調解紀錄所載,兩造所成立之調解內容為:「兩造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以94,082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依下列日期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將前述金額分期給付,第一期114年3月28日前支付20,622元、第二期114年4月25日前支付43,439元、第三期114年5月25前支付30,021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且抗告人於調解結果「對造人簽名確認」欄內簽名確認無誤,顯見抗告人就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部分,已同意調解方案之內容;且抗告人並未否認上開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則原審經形式審查後,裁定准許就上開調解內容未付金額部分為強制執行,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金額計算錯誤、被迫簽名結束會議云云,係抗告人對於兩造間有無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方案效力範圍為何之事項仍有爭執,此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前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人此部分所辯,自難憑採。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