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友哲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洪楷峻律師
相  對  人  蔡青峯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