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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張麗淑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該抗告案件業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法 官 姚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