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林秀雲
相 對 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案號:本院114年度再字第10號),雖以其年逾67歲、收入微薄且長期獨力追查子女死亡真相,經濟負擔沉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再審之訴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聲請人即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