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魏良純
代 理 人 林欣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好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玫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57號卷第15頁),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