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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粟振庭  


相  對  人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odernity Financial Holdings,Ltd.英屬開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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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世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之抗告事件(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6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簡抗字第67號受理在案,惟該案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駁回抗告,聲請人對該抗告事件雖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抗告事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已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