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永泰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藝
上 訴 人 張美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彥等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291萬6580元及利息,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91萬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2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