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50號
原 告 徐若晨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源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陳冠毓律師
被 告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5年5月26日前具狀就如附件所列事項為說明,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