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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振雄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蔡維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振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