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昀達即鍾勝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代 理 人 蘇詠心
柯家茵
王子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代 理 人 孫逸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沈柏仲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昀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消債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