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家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月容  
            李偉達  
            黃愛婷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家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5月9日確定。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