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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為升(原名鄭玉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為升(原名鄭玉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5月12日確定。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