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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嘉宏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安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天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嘉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嘉宏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