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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寶如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寶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
  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