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寶如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寶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
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