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婉貞(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14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