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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林煒盛  

被 上訴 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由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經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嗣後查得上訴人恰於開庭前2天即同年月28日入監服刑,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