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林煒盛
被 上訴 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由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經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嗣後查得上訴人恰於開庭前2天即同年月28日入監服刑,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