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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陳米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黃慶麟、朱立剛、羅楷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與前揭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即有未合,應予補正,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