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續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續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雄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5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