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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相  對  人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5條及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俊瑋,本院未及知,茲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聲請人新法定代理人陳俊瑋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