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楷嵐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余明滄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