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魏吳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113年度司執字第31126號),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126號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