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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4號
抗 告 人 李美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