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5號
抗 告 人 鼎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齊邑工程行即詹璽龍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