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劉少忠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